论见义勇为行为人权益行政法保护的必要性——从见义勇为的公法属性角度论证On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Feasor with Righteous Behavior and Necessity of Protection by Administrative Law
耿斌斌
摘要(Abstract):
我国当前对见义勇为行为人权益的保护主要是通过适用民法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但是,事实证明民法规范对见义勇为行为人权益的保护存在严重的缺陷。而出现这一问题的关键是没有准确认识和把握见义勇为的法律性质。见义勇为在本质上是公法性质的,只有通过行政法对其进行保护,才能达到对见义勇为行为人权益的充分有效的保障。
关键词(KeyWords): 见义勇为;见义勇为行为人权益;行政法保护;公法属性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耿斌斌
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 ②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 ③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 [1]夏征农,陈至立.辞海[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6:1440.
- [2]吴明,吴光奇,等.现代成语词典[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1995:343.
- [3]章正璋.见义勇为相关法律问题研究[J].合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3):43-48.
- [4]傅昌强,甘琴友.见义勇为行为的行政法思考[J].行政法学研究,2002(2):33-39.
- [5]黄松有.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233.
- [6]培填.见义勇为呼唤法律维护伞[J].法苑,1996(6):66-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