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携带凶器”——抢夺行为向抢劫罪转化的条件及其司法认定On Carrying lethal weapons
茹士春
摘要(Abstract):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抢夺行为向抢劫罪转化的条件即“携带凶器”是主客观因素的统一。欲准确阐释“携带凶器”的法律内涵并正确适用该款之规定 ,可以从“携带凶器”的客观表现、主观因素和在司法认定中应考虑的因素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关键词(KeyWords): 携带凶器;客观表现;主观因素;司法认定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茹士春
参考文献(References):
- 有论著认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抢夺行为向抢劫罪转化的条件是“携带凶器抢夺”(参见何秉松主编:《刑法教科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834页)。这种提法值得推敲。因为“抢夺”行为是其向抢劫罪转化的前提,再把它作为转化条件的一部分,显得语意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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