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1, (04) 5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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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携带凶器”——抢夺行为向抢劫罪转化的条件及其司法认定
On Carrying lethal weapons

茹士春

摘要(Abstract):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抢夺行为向抢劫罪转化的条件即“携带凶器”是主客观因素的统一。欲准确阐释“携带凶器”的法律内涵并正确适用该款之规定 ,可以从“携带凶器”的客观表现、主观因素和在司法认定中应考虑的因素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关键词(KeyWords): 携带凶器;客观表现;主观因素;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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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茹士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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